冒名信用卡卡 套现转贷、诱骗办卡……佛山公布信用卡纠纷五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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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便利支付和日常消费、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以高质量司法保障服务金融高质量发展,近期,广州中院深入梳理剖析本.信用卡案件审判实务,发布2023年广州中院信用卡纠纷典型案例。

去年1至11月,全市中院共新收二审信用卡纠纷案件8227件,环比增长25.6%,审结8177件。诉前调处信用卡纠纷47440件,共34034件调处成功,调处成功率达71.7%,纠纷源头化解和实质性化解疗效显著。

信用卡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1:交行未严格初审签约人身分信息纠纷案

【基本案情】

范某向某建行申请开立信用卡并补办按揭分期业务,应建行要求递交申请材料,其中《分期业务申请表》《共同欠款承诺书》的共同欠款人一栏填有范某女友邹某的姓名。某建行因范某逾期还贷控告要求范某、邹某共同偿还房贷本金手续费、违约金等,邹某诉讼期间抗辩对欠款不知情,并提供了两份生效刑事裁定用以证明范某曾两次携其他男子盗用邹某名义在不同金融机构签署欠款协议的事实。经司法鉴别,涉案证据中的“邹某”签名字样及指印与邹某在鉴别过程中采集的检材样本非同一人书写及捺印产生。

【裁判结果】

佛山中院生效裁定觉得,范某在涉案信用卡项下申请分期欠款后未按期还贷,已构成毁约,依法应承当相应的毁约责任,向某建行偿还房贷本金、手续费及毁约金。邹某未签署涉案欠款协议,某建行递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债权系用于范某、邹某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则基于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故涉案债权不属于范某、邹某在夫妇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权,对某建行主张邹某承当共同还贷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交行未严格初审签约人的有效身分护照及签名的真实性,既违背了《金融机构顾客尽职调查和顾客身分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关于顾客尽职调查义务履行的规定,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贷前审查是个贷管理的重要程序和环节,是防范金融风险、减少借贷减值的重要前提,也是确保按揭回收的重要保证。本案在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建行要求被冒名人员承当还贷责任的诉讼恳求,有利于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严格规范发卡行为及授信管理。

案例2:建行不当缴纳分期手续费案

【基本案情】

冒名信用卡卡 套现转贷、诱骗办卡……佛山公布信用卡纠纷五大典型案例-第1张图片-来椒百科

2019年6月18日,某工行与甘某签署《信用卡分期业务欠款协议》,约定欠款金额300000元,分期期数60期,分期手续费39000元,按揭以信用卡透支方式领取,分期手续费采用一次性缴纳方法。协议签署后,某建行在领取欠款本息至甘某信用卡后当天,将分期手续费一次性进行扣收。甘某在合同期内履行了部份还贷义务后出现多次逾期还贷,某建行遂向法庭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佛山中院生效裁定觉得,甘某未按期还贷,已构成毁约,某建行迟延有权提早收回全部的分期本息。分期手续费实质系欠款月息的缴纳,某建行一次性缴纳全部分期手续费应该视为提早缴纳整个借期内的全部月息,故截止提早到期日的对应分期手续费某建行有权缴纳,未实际到期的手续费应该用于抵扣本息。为此,裁定甘某承当的还贷本息为交纳未到期手续费的数额,并承当以扣减后的本息为基数估算的透支月息。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信用卡形式领取分期按揭的典型金融欠款案件。某建行提早缴纳手续费,变相地降低了向欠款人领取的按揭本息数额,欠款人实际上并无法享有协议约定的全额欠款本息的使用权力。人民法庭认定未到期手续费实际为预先交纳的月息,在欠款本息中直接给以交纳,对农行不当收费行为进行了调整,提醒建行规范经营,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3:持卡人逾期还贷应自担征信不良责任案

【基本案情】

2011年,刘某向某建行办理信用卡,并在申请表上预留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在对帐单发送形式上选择纸质对帐单。随后某建行发布公告自2015年4月起不再纸质寄出对帐单。刘某发放信用卡后在2015年7月激活使用,某建行通过刘某预留手机号码每月送达帐单信息,信息内容载明若逾期还贷将会被报送征信系统。刘某于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出现逾期还贷,并在2018年2月期间还清收款,但其逾期还贷行为已被录入征信系统,并最终致使其难以申办房贷。刘某遂以某建行未尽有效通知义务为由,状告要求某建行撤消不良征信记录并赔罪认错。

【裁判结果】

顺德法庭生效裁定觉得,结合某交行向刘某预留电话号码发送帐单信息以及此前刘某基本保持正常还贷状态等,双方在事实上已就催款义务的履行方法达成一致。某建行已尽相应提示义务,刘某主张电话号码进行更换但未有证据显示有将该事实告知某建行,刘某应承当相应举证不能的后果,故裁定驳回刘某全部诉讼恳求。

【典型意义】

随着征信记录个人生活的影响日渐提高,农行作为信用评价的信息提供者,对于持卡人不良信用记录的记载应当愈发慎重。建行在领取信用卡时应存留持卡人的联系方法以及记录帐单送达方法以履行有效的催款提示义务,若因交行未用尽合理的联系方法对持卡人进行催款的,则不应贸然将持卡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相应的,持卡人亦应加强信用意识,理智判定个人的经济能力,防止出现因偿付能力不足或则忘掉还贷等等诱因引起被纳入不良征信记录。本案对于进一步建立个人征信制度,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具有较好的引导作用。

案例4:持卡人借助信用卡套现垫款的行为无效案

【基本案情】

林某因信用不够难以直接向建行欠款,遂向相恋的袁某提出欠款恳求,并商定由袁某以个人名义向建行申请按揭后转借林某。林某告知袁某其已通过中介公司联系好建行,并带袁某到中介公司代办按揭手续,成功从两家建行处分别代办信用卡按揭100000元、120000元。袁某随后将按揭所得的220000元汇款给林某,双方约定上述欠款3年内偿还本金,在还贷近日由林某将债务还至袁某建行帐户进行扣款。随后,林某向袁某开具承诺书,确认该笔按揭为其所借,所有的还贷责任及与此有关联的其他责任都由其承当,假如袁某因而遭到经济损失,其乐意赔付损失并以房产抵扣损失。2022年11月8日,袁某应林某恳求再度欠款15000元给林某。其后,林某归还了部份货款,追讨袁某欠款本息224744.26元及相应的月息。

【裁判结果】

顺德法庭生效裁定觉得,针对袁某通过信用卡套现形式出卖给林某的货款220000元,该欠款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该给以退还,故裁定林某退还相应货款及月息。

【典型意义】

本案是借助信用卡挪用金融机构按揭进行垫款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骗取金融机构按揭垫款的,应该认定民间借贷协议无效。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该给以退还。信用卡的领取是基于持卡人的信用情况,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套现再垫款别人的行为,加强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按揭的风险,损害发卡行的权益,严重影响金融机构按揭监管秩序。本案依法认定当事人勾结的垫款行为无效,充分反映了人民法庭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否定心态。

案例5:唆使别人办卡施行信用卡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始,林某甲声称可以帮受害人刷流水提升信用卡额度办理按揭、充帐单,诱使诸多受害人开通信用卡或则递交多个信用卡及信用卡资料,通过刷POS机套现、手机授权操作、编辑虚假注销信息、控制建行预留手机等方法将套现金额用于个人使用,致使受害人损失合计80余亿元,并挪用受害人银行(快e贷、平安建行房贷等造成损失合计30余亿元。大部份受害人的信用卡在开卡之日起就被林某甲持有并使用,林某甲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修改开卡保留的手机号,使受害人未能把握自己信用卡的使用及还贷情况,期间,林某甲还借助一些受害人不懂操作网贷平台的弱点,套取受害人在各按揭平台的房贷,给受害人导致巨额损失。

【裁判结果】

南海法官生效裁定觉得,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用别人信用卡进行盗窃活动,数额非常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别人赃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信用卡盗窃罪、诈骗罪,应数罪罚金。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认其主要暴行,且翻供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故以信用卡盗窃罪改判林某甲有期判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亿元;以盗窃罪改判林某甲有期判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亿元,合并执行有期判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亿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侵吞别人信用卡或侵吞别人信用卡信息资料,通过POS机、手机等通信终端盗用别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盗窃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害人数诸多,受骗金额合共120余亿元。在这种案件中,因受害人对相关的信用卡管理、小额按揭制度不熟悉,还容易孳生与信用卡相关的网贷、花呗、借呗等平台的盗窃犯罪,严重害处金融管理秩序,社会害处性极大。本案警示广大社会公众必须慎重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及相关个人信息,依法依规持有和使用信用卡,以免被犯罪分子借助漏洞,因而损失钱财。

北方+记者唐梦

通信员佛教宣

【作者】唐梦

冒名信用卡卡 套现转贷、诱骗办卡……佛山公布信用卡纠纷五大典型案例-第2张图片-来椒百科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北方+顾客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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